交易所排名 交易所排行 币安交易所

邵诗巍律师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 最新律师解读 l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16 03:43:51  浏览: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交易所排行

邵诗巍律师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 最新律师解读 l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一经发布,各大游戏厂商股票行情走势一片绿油油。

  (这会蒸发了多少个亿的市值啊,数不清,真的数不清,果然,资金市场对政策法规的反馈一向是最直接,最无情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络游戏币发放及交易服务等活动。

  意见稿第2条,对网络游戏的概念做出了定义,同时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游戏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单位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超期不能出版运营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意见稿第12条,给囤积版号的游戏厂商沉重一击:必须要在一年之内上线运营。

  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游戏行业相关规定文件中,并未对游戏版号的有效期限作出任何限制。因为国家对游戏版号政策的收紧,国内游戏商取得版号越来越难。在此背景下,不少公司就开始了囤版号。例如有文章报道,“姚记扑克”曾在5年前就已经囤积了20多个游戏版号。以后囤版号就没啥意义了。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境外运营发行游戏,应自觉遵守网络游戏内容禁止性规定,坚守中华文化立场、遵循国际规则和文化传播规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意见稿第16条,该条款已经将规制的触角伸到了海外,所以,打算游戏出海的游戏商也不能高枕无忧了,同样也需要好好研究下国内游戏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之前爆火的《完蛋!我被美女包围了!》,就是一款上架至Steam上的真人模拟恋爱互动游戏,邵律师之前也在《(完蛋!我被美女包围了!)爆火,游戏上架Steam,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文中提到,游戏上架至Steam,在内容以及宣发上仍然要注意,例如若上线游戏涉及重口黄油,暴力恐怖、政治敏感类内容,若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刑则依然难以避免。

  第十七条 【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已失效)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但本次的意见稿删去了“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几个字,可能是觉得之前法规的描述略啰嗦吧。但邵律师觉得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应该很难达到立法者本意,多多制定一些用户协议,用户为了参与游戏不得不勾选,参与即强制视为同意,这种设置,游戏商很擅长。

  第十八条 【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意见稿第18条,不得设置每日登录等奖励,这一条对游戏行业的影响还是相当大的,该条限制的都是游戏行业的常见玩法,游戏商应该无比头大。大到《传奇》《原神》等知名游戏,小到页游,每日登录,首充奖励等,都是常规操作。以后这种玩法都不让设置了,还怎么吸引新用户入场呢?

  第二十四条 【游戏币交易规范】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应以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不得向用户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服务;

  意见稿第24条,游戏充值应当以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妙啊,自2019年首次试点测试以来,我国就开始大力推广数字人民币,但感觉效果似乎并不明显,这次意见稿中的创新性规定,充值服务需以“数字人民币”结算,广大的游戏用户将不得不使用了。对于想利用网络游戏洗钱的群体,应该也会起到一定的有效监管作用,堪称金融市场领域打击洗钱行为的又一有力措施。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意见稿第27条,是对概率类游戏的规制。该条款提到:1、应对抽取次数、概率做设置;2、随机抽取的虚拟道具也应当有直接购买等其它获取渠道。这两点都不是新内容,在2016年的【文市发〔2016〕32号】中都有相关规定,该规定在2019年被废止之后,迟迟没有新法规出台,千等万等,终于等来了意见稿。

  虚拟道具有其它获取渠道,这将会大大降低用户玩游戏过程中的“成瘾性”心理,降低用户为提高抽中概率,不断的充值氪金抽卡的动作。但不得不说,”SSR“”五星“类高稀缺性抽卡道具,要怎么设定兑换渠道、兑换机制,会影响游戏整体的经济模型,也将会给游戏厂商的创收源带来一大挑战。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意见稿第26条,“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这个也是以往规定的重申,就是因为终端有兑换,才涉嫌赌博类或洗钱类犯罪。但是屡禁不止。

  没办法,从某些打着游戏的名号,实则想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运营者角度,终端不兑换,怎么会有人进场呢,没人进场,怎么把台子炒热呢?

  “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的是,作为法律工作者,也非常想吐槽立法者,出台一个法规也不容易,怎么就不能多上点心呢??原封不动的抄以往的规定,直接一键复制粘贴(文市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日发布(已失效)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键是,以往的规定本来就模糊:

  怎么定义“实物”?比较常见的是电商平台的购物卡,电话充值卡,视频网站的会员等,此类虚拟卡,可能更符合目前网游的商业模式,所以,虚拟卡片服务是严禁的么?为何不可呢?

  “有关规定”是什么?文市发〔2016〕32号已经是2016年的文了,出台至今已有7年,“有关规定”依然难产么?——有一丝丝感受到立法者的不自信,如何实操?如果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那还是不要做限制了。

  第二十九条 【宣传推广规范】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意见稿第29条,“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这条的含义还是在规制洗钱以及赌博类犯罪。但是多高算“高额”呢,希望立法者能有个清晰明确的规定,这样才不会“误伤”到努力合规,希望遵纪守法的游戏商。说起来,这条规定也和前段时间的斗鱼直播间涉赌事件联动了,具体也可参考邵律师写的系列文章《直播间涉赌被判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要点有哪些?》

  第三十六条 【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意见稿第36条,连续30天中断服务就视为游戏终止,游戏终止,就必须通过法币或其它方式补偿用户的游戏货币、游戏道具。

  30天的限制,可以避免游戏厂商以更新维护之名,行摆烂跑路之实。另外,游戏终止的补偿措施,也进一步突显了“游戏道具、游戏货币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玩家权益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同时指出了一条终止路径:大公司的游戏产品干不下去了,可能会换成同企业下的其它游戏货币。小公司的游戏产品,干不下去?可以退钱。

  如果说前面的一些规定是厂商和玩家纷纷哀嚎,意见稿第36条,厂商哀嚎的时候,游戏玩家可能就乐开了花。

  总而言之,意见稿的大多数内容是汇总以往的相关规定,这抄抄,那抄抄,成为一个集大成者,所以游戏商无需过度惊慌,并且,意见稿也还尚未生效,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