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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虚拟货币委托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理财起争议 法院判决纠纷责任对半担

发布时间:2025-11-07 17:55: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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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虚拟货币委托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理财起争议 法院判决纠纷责任对半担

  在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实现财务保值、增值进行理财,也有部分人委托他人理财。但投资有风险,需谨慎决策。近日,建平县人民依法审结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受托人承担50%责任,向委托人赔偿理财款10200元。

  2022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某口头委托王某为他进行投资理财,约定张某某交给王某6万元用于投资购买虚拟货币,投资盈利后王某将6万元本金归还张某某,并给付张某某盈利款。后来王某在张某某给付其6万元后,购买了约2万元的“环保币”虚拟货币,但却一直未给付张某某盈利款,也未归还本金。2025年1月,张某某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后,王某通过案外人返还张某某39600元。2025年6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400元及6万元的三年利息6300元。

  【法官说法】虚拟货币委托理财起争议 法院判决纠纷责任对半担建平县人民法院已关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委托理财合同指向的“环保币”系非由货币发行部门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的代币,属于《通知》规制的行为。同时该《通知》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因代理事项涉及虚拟货币的融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双方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分两部分处理,一是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无效后应向原告返还;二是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具体到本案,被告将原告的20400元通过APP购买了“环保币”虚拟货币,故该部分金额可认定为原告的损失;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王某确实用于完成代理事项的部分金额39600元,被告已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案外人还给原告张某某。

  关于过错程度的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系因代理事项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本案委托事项的发生系起因于被告向原告推荐、介绍、宣传,故被告具有一定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基于自主判断作出投资的决定。原告与被告非亲非故,仅认识被告,被告也并非从事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原告对此应当知晓。此种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交付6万元投资款,且委托被告帮其投资,未对投资风险做出有效的评估。在投资过程中,原告亦未对其已投资金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故法院认定原告对其损失的产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事发过程及原告损失后果,法院酌定张某某的损失,由张某某及王某按五五比例承担责任,即张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王某承担50%的责任。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进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务,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全面了解投资理财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切勿盲目跟风,以免事与原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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