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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男子卖10万元泰达币收不到钱 法官: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

发布时间:2026-01-19 11:55:42  浏览: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交易所排行泰达币、比特币等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它不是法定货币,但因为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仍吸引无数投机客围绕它“淘金”,梦想“暴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给广大投资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有人因此一夜暴富,也有人倾家荡产、流落街头。

  兰女士和周先生均为火币网平台投资用户,2020年双方通过网络交友认识,并多次进行泰达币买卖交易。

  2021年7月14日,兰女士通过网络向周先生购买18984个泰达币虚拟货币,双方约定每个泰达币价格为人民币6.47元,总价值122826元。同日18时35分,周先生通过网络向兰女士先行支付16376个泰达币,18时53分至19时6分,兰女士虚拟钱包中的16626个泰达币被转出,兰女士拒绝付款。

  事后,由于此次交易的泰达币去向不明,双方均报警进行处理,但是对于该笔交易的款项无法达成一致,周先生向船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女士支付交易款人民币106122.96元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6 12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虚拟货币系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其民事行为应为无效,原告周先生要求被告支付泰达币货币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船山法院判决后,周先生因不服判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审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